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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发两份文件 北京产业地产或写字楼租售迎来“持有时代”

发布时间:2019年05月30日分享到:

  5月23日,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已建成研发、工业项目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(京建发〔2019〕216号)》(下称216号文)和《关于进一步明确已建成产业项目买受人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(京建发〔2019〕217号)》(下称217号文)两份文件。对北京房地产经纪进行了简化、优化审批方式,并进一步明确了研发、工业等产业项目的审核部门、审核标准和审核时限,便于交易双方完成交易,从此,北京写字楼出租,住宅租售有了进一步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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落实"放管服"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,优化研发、工业项目转让的审批方式。结合我市加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、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,以及各区政府在推动区域产业发展方面具有属地管理和服务的优势,建设单位已建成研发、工业项目转让的审批主体调整为区政府,审核主体为区政府确定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。

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,限期完成转让产业项目的申请。对建设单位转让研发、工业项目的买受人的申请,各审核主体应按照审核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审定,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。对科研、工业、文化、旅游、酒店、娱乐等产业项目(含已售再出售的)买受人的申请,产业项目所在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。

一方面,文件明确建设单位不得分割销售研发、工业项目;只有区政府审定的企业或专业园、公共服务平台、孵化器运营机构4类主体可以整体买受已建成的研发、工业项目。另一方面,文件明确对买受人的申请,由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审核,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;同时,审批权限从市政府下放到区政府。

216号文明确了已建成研发、工业项目审批主体、审核主体:

一、建设单位整体转让已建成研发、工业项目的,买受人应是区政府审定的企业或专业园、公共服务平台、孵化器运营机构。

二、国务院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、产业园区内的研发、工业项目,由所在园区的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审核。其他研发、工业项目,由区政府确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。

三、对买受人的申请,各审核主体应按照审核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审定,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。同意购买的,同时将书面意见函告区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。

各审核主体应结合本市、区域产业政策要求等,制定审核标准,并由区政府于2019年5月25日前,将审核主体、审核标准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通过区政府官网公布。

四、建设单位不得分割销售研发、工业项目。

五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再受理建设单位申请研发、工业项目的转让或销售。

六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研发、工业项目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京国土用〔2010〕480号)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217号文明确了产业项目转让的审核主体、审批时限:

一、国务院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、产业园区内的产业项目,由所在园区的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审核。

其他产业项目,由区政府确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。

二、各审核主体应结合本市、区域产业政策要求等制定审核标准,并由区政府于2019年5月25日前,将审核主体、审核标准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通过区政府官网公布。

三、对买受人的申请,各审核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。同意购买的,同时将书面意见函告区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。

四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研发、工业项目另有规定的,按其规定执行。

两份文件带来的变化料将深刻影响北京产业地产的未来发展,北京产业地产或迎来"持有时代"。

随着房地产行业逐步进入平稳健康发展通道,中国的房企正在从"单一开发"模式,逐渐向多元化业务发展方向升级,在这场转型升级的竞赛中,不少开发商选择产业地产作为突围路径,业内专家认为,房地产行业即将迎来产业地产最活跃、产业资源博弈最激烈的时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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